智收网 · 用户协议
生效日期:2026年07月10日 · 版本:V3.0 · 修改将提前 7 日在本页及App内公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V3.0 变更说明(2026-07-10):平台已改为「全部功能永久免费 + 自愿赞赏」——原发布费、年卡等收费条款全部取消,发布、查看联系方式、私密报价等一律不收费。本次变更仅减少你的付费义务、不减损你的任何权利,故即时生效;详见第四条。
⚠ 本协议为平台合规整改文本,尚待执业律师终审定稿。与你的权益关系重大的条款已用黄色底纹加粗显著提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请务必完整阅读;所引用法律条文为方便理解的要点提示,以法律法规正式文本为准。
第一条 平台性质(请首先阅读)
★ 本平台仅提供废品回收信息的发布与撮合服务,属于信息中介。平台不是任何交易的一方,不参与定价、看货、运输、结算、开票,不对交易的达成、货物的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安全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 交易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完成并自担风险。请务必:先看货验货再付款;警惕任何形式的"定金 / 预付款 / 运费 / 保证金"骗局;大额交易建议当面结算。
依据提示:《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平台经营者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经营者;平台按本法承担相应义务,但非交易当事人。
第二条 账号与真实身份
- 以手机号 + 短信验证码注册登录,手机号为账号标识。手机号经电信运营商实名登记,满足网络真实身份要求;
- 账号仅限本人(或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因转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账号持有人承担;
- 你注册即确认: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平台面向废品回收经营场景,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 发现账号被盗用应立即联系平台;平台有权对异常账号采取临时冻结等保护措施。
依据提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实名制:后台真实身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本平台不面向未成年人)。
第三条 经营者执照登记(自愿)
长期从事收购经营的用户(回收商)建议登记(上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依《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身份进行核验登记;核验通过的展示「执照已核验」标识,更受交易对方信任。本平台全部功能免费,登记与否不影响任何功能的使用。
- 登记路径:「我」→「回收商执照登记」;平台对登记信息负核验、登记、建档并定期更新的义务;
- 核验通过后,你的发布将展示「执照已核验」标识;
- 你保证所提交证照真实、有效、属于本人/本单位;提交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证照的,平台将封禁账号、留存证据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 回收商还应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等法定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遵守公安机关关于备案与交易记录的规定。
依据提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平台应要求经营者提交真实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完全免费与自愿赞赏
★ 本平台全部功能完全免费:发布信息、查看联系方式、私密报价、站内沟通等,均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平台不抽佣金、不赚差价、不设任何付费墙。
★ 平台靠用户自愿赞赏(打赏)维持运营。赞赏具有以下性质:
- 完全自愿:是否赞赏、赞赏多少完全由你决定;不赞赏不影响你使用任何功能,功能不会因此有任何差别;
- 无对价:赞赏不换取任何会员、特权、优先权或其他利益;平台不因你赞赏而向你提供额外服务;
- 平台不经手资金:赞赏通过创始人个人收款码完成,款项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仅用于覆盖服务器、短信、域名等平台运营成本;平台不做支付中介、不设资金池;
- 不可退:赞赏为自愿赠与,完成后一般不予退还(误操作等特殊情形可通过第十一条渠道联系协商)。
平台会尽量透明公开运营成本(见 App 内「赞赏支持」页)。如平台未来拟恢复任何收费,将严格按第十四条程序提前 7 日公告并征求意见,绝不追溯向已使用的免费服务收费。
依据提示:自愿赞赏属《民法典》上的赠与行为,不构成经营性收费;平台不因"免费 + 赞赏"模式而免除本协议其他条款下的法定义务(信息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留存与配合等)。
第五条 发布规范与禁止内容
你承诺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货物来源合法并可说明来源。★ 以下内容绝对禁止发布,发布即下架、费用不退,并视情节封号、留存证据、向主管机关报告:
- 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专章管制,超出本平台服务范围);
- 报废机动车整车及"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依《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须由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回收;
- 来源不明或涉嫌盗窃的物品:电缆、井盖、铁路器材、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厂矿设备等被盗高发物资,来源不明的一律禁止;平台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发布与登记记录;
- 枪爆物品、管制器具、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持相应许可)、国家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 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隐私的内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信息。
关于赃物的特别提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请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来源说不清、交易急促"的货物保持警惕并向平台举报。
危险废物类信息不适用本条的"绝对禁止",而适用第六条的持证流通特别规则。
第六条 危险废物品类特别规则(持证流通)
本条适用于平台标注为危废的品类(如废旧电池、废液/废渣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
★ 核心规则:危废信息仅在"持证圈层"内流通——
- ★ 查看与联系:只有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经平台核验通过的用户,才能在大厅看到危废货源、打开详情、查看货主联系方式、发起联系;未核验用户(含普通会员)完全不可见、不可联系;
- ★ 发布求购:求购危废必须先核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核验不得发布;
- 发布货源:产废方(货主)可发布危废货源信息,但该信息只会展示给持证回收商;发布时必须如实标注品类、性状、数量与贮存状况;
- 双方法定义务(平台核验不能替代):货主应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回收商应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活动。上述义务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履行,平台仅提供持证主体之间的信息展示,不参与、不介入、不见证任何危废的转移、运输、贮存、处置;
- 平台有权要求补充证照材料、对证照过期/吊销的用户即时收回危废权限;发现无证经营线索的,将保存证据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提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超范围从事危废经营活动)、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按国家规定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风险自担"的约定均不能免除上述法定义务与刑事责任。
第七条 联系方式的展示(单独同意)
★ 发布信息时填写的联系人、电话、微信,将向登录用户展示(危废品类仅向持证用户展示)——这是撮合服务的核心机制。发布页设有单独勾选,不勾选无法发布;勾选即视为你对该项个人信息处理的单独同意。
该同意可通过下架对应发布而撤回(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已发生的展示)。
私密报价(询价)规则
- 登录用户可对货品信息提交私密报价;报价内容(价格、备注)及报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仅向该条信息的货主展示,其他用户(含其他回收商)不可见;「已有 N 人报价」的条数对所有人可见,不含金额;
- ★ 每条货源仅有一次报价机会:报价一经提交,不可修改、不可撤销。请核对金额后再提交。如需删除你的报价信息,可通过注销账号行使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联系平台处理;
- ★ 报价单位由货主在发布时指定,回收商必须按该单位填写具体金额(该类货源不支持"面议"),以保证各报价可比;
- ★ 平台向货主(且仅向货主)展示一个参考均价:报价满 3 条时,去掉一个最高价、一个最低价后取平均值;不足 3 条时展示普通平均值并标注样本较少。该均价仅供参考,不构成平台对价格的任何承诺或建议,货主自主决定联系任何报价人或不联系;
- ★ 提交报价即视为你同意:向该货主展示你的名称、联系方式与报价内容,并同意货主通过电话、微信或平台消息与你联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单独同意);
- ★ 报价为交易意向,不构成最终承诺;最终交易品类、数量、价格与结算方式以双方线下确认为准。以明显虚高报价诱导联系后压价("高报低收")属不诚信行为,货主可举报,平台可对该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 货主对收到的报价及参考均价负有合理保密义务,不得对外传播;
- 本平台报价功能为信息撮合性质的询价,平台不设拍卖师、不承诺"价高者得"、不对成交抽取佣金,参考均价由算法自动计算、平台不作人工干预,不属于《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活动;
- 危废品类的报价入口仅对危废资质核验用户开放,与第六条可见性规则一致;
- 报价内容适用第五条发布规范与第八条审核处置机制;注销账号的,其全部报价一并删除。
依据提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同意应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二十三条(向其他个人/组织提供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第十五条(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第八条 平台的审核、处置与报告
- 平台采取机器审核(关键词 + 内容安全接口)+ 用户举报 + 平台复核的治理机制;对涉嫌违规的发布,平台有权下架、删除、限制展示并留存证据;
- 同一发布被多名不同用户举报达到系统阈值的,将自动下架待复核;误下架可申诉恢复;
-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平台将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对违反本协议的用户,平台可视情节采取警示、下架、限权、封禁账号等措施,并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依据提示:《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发现违法信息的处置与报告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发现违法情形的处置与报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十条。
第九条 信息留存与配合调查
- 平台依法留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自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 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数据时,平台将依法配合并提供发布记录、登记信息与相关日志。
依据提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十条 责任划分与限制
- ★ 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质量、数量、货款、履约等)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下列情形平台依法承担责任,不因前款免除:平台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资质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无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本协议不作此类无效约定;
-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政府行为等)导致服务中断或数据受损的,平台不承担责任,但将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与通知—删除(投诉渠道)
- 你对自己发布的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平台为提供服务之目的在平台内展示;
- 权利人认为平台内容侵犯其民事权益(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可向平台发出包含初步证据与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平台将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因通知错误造成用户损害的,由发出错误通知的权利人依法承担责任;
- 被投诉用户可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反通知),平台依法转送并按规定处理;
- 投诉与申诉渠道:App 内任意详情页「举报」/「我」→「使用帮助」;运营者电话 15739221569;平台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你也可向 12315(市场监管)、12377(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投诉。
依据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必要措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真实性与广告合规
- 你发布的货源/求购信息构成商业信息(可能构成商业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 平台对明知或应知的虚假违法广告将予以制止、下架并按第八条处理。
依据提示:《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第四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账号注销
你可随时通过「我」→「注销账号」注销;注销后个人信息将删除或匿名化,法定必须留存的交易记录去标识化保留;已付费用按第四条规则处理。详见《隐私政策》。
第十四条 协议修改、公示与送达
- 平台持续公示本协议及交易规则;修改将提前 7 日在本页及 App 站内通知公告并征求意见;
- 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即视为接受;不接受的,你有权停止使用,平台按修改前的规则处理相关事宜;
- 平台通过站内通知、公告页或你登记的手机号送达通知,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依据提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公开)、第三十三条(持续公示)、第三十四条(修改公示征求意见,不得溯及既往地损害用户权益)。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 不弃权:平台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 完整协议:本协议与《隐私政策》及平台公示规则共同构成双方的完整约定;
- 本协议自你勾选同意并注册时生效;平台完成公司主体设立、ICP 许可等资质变更后,协议主体信息将依第十四条程序更新并公告。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台运营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隐私政策》见 App 登录页链接或访问 /legal/privacy.html。本协议引用的法律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法律修订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定。